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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废止城市容纳费

1999-03-31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徐仁杰 我有话说

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天决定废止《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》。

原《条例》于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
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解释说,北京市人民政府之所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《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》,是为了保持与国家规定相一致。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有关通知中明确规定“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,各地区、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”。按照这个规定,北京市依据《条例》征收的“城市容纳费”显然不符合国务院的规定。

据了解,北京市自这个《条例》实施以来,到目前为止共征收城市容纳费2700万元。

北京市废止征收城市容纳费的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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